本名蘇陳端的貴婦奈奈指控,她2009年4月21日受邀為時尚美人網路館開站記者會站台,貴婦奈奈認為,對方是看中她的高人氣,請她站台,但當時她只有領車馬費,並沒有同意要代言或是薦證這網站,但時尚美人網路館卻將貴婦奈奈的名號與照片放在網站上廣告,已是盜用行為,侵害肖像權及姓名權,也對消費者產生誤導,要求賠償300萬元。
時尚美人網路館則認為,當時雙方簽訂的是「無名契約」,貴婦奈奈也同意,記者會照片將可由時尚美人日後自行使用,當時也付了1萬3000元站台費,沒想到2012年收到貴婦奈奈的律師函,指控時尚美人未經她同意使用照片作為其他活動的廣告宣傳,已涉犯侵權,時尚美人已將照片撤下。
台北地院審理認為,時尚美人的確有請貴婦奈奈站台,但並沒有簽定代言合約,出席代言與站台二者不同,但時尚美人卻將貴婦奈奈的照片用在其他活動的海報,且沒有註名「蒞臨記者會」字樣,已超出授權使用範圍,已侵害貴婦奈奈權益。
判決指出,時尚美人應賠償貴婦奈奈財產損失及肖像權與姓名權侵權賠償,法官考量貴婦奈奈有心理師執照、6本著作,經營的粉絲團有30萬人追蹤,姓名權及肖像權部分可獲賠5萬元,財產損失部分獲賠償10萬元,判貴婦奈奈可獲賠15萬元;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