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拍板通過 酒駕「故意殺人致死」可判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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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會今天拍板通過《刑法》第185條之3條文修正草案,酒駕致人於死,若情節重大、有故意殺人事實,最重可處死刑。
行政院會今天拍板通過《刑法》第185條之3條文修正草案,酒駕致人於死,若情節重大、有故意殺人事實,最重可處死刑。
文|黃驛淵攝影|林俊耀主播|智偉

行政院會今天拍板通過《刑法》第185條之3條文修正草案,酒駕5年內累犯而致死,最重可判無期徒刑;酒駕致人於死,若情節重大、有故意殺人事實,則可比照《刑法》殺人罪,最重可處死刑。草案將送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蘇貞昌在院會表示,酒駕者不但破壞交通秩序,更讓多少人傷心、家庭破碎,除了加強教育各方面外,提高相關行政罰、刑罰都有其必要,並且參考國外審判程序適用,酒駕致死,不必到累犯,只要有不確定故意、隱含的惡意都以殺人罪論處,「請司法院法官在量刑時,也能符合社會期待與國人的要求。」

政院通過的修法草案主要有2大重點,一是加重酒駕累犯的刑罰,二是不論酒駕初犯、累犯,只要有殺人故意都可判死。

累犯部分,條文規定,5年內再犯酒駕而致人死亡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

另增訂第4項宣示條文:酒後駕車而生他人死亡或重傷之結果時,可比照《刑法》殺人罪或傷害罪,也就是酒駕故意殺人,最重可比照殺人罪判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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