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是台中地檢署起訴楊哲閔加入詐騙集團擔任車手,5次犯案後遭逮,檢察官認為被告涉及《組織犯罪條例》,除應判刑外,另應處予強制工作3年,以矯正犯罪惡習,並學習謀生技能,但法院認為,楊男涉及共同詐欺罪,判2年9月,因不涉《組織犯罪條例》因此不必強制工作,全案正上訴最高法院,由刑二庭審理中,最高檢認為,應統一見解,依《組織犯罪條例》論處,聲請大法庭解釋。
最高法院指出,關於「被告以一行為觸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及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的加重詐欺取財罪,如依想像競合犯關係從一重論以加重詐欺取財罪,應否依其輕罪即參與犯罪組織罪所適用之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 條第3 項之規定,一併宣告刑前強制工作」的法律問題,經承審楊男案的刑二庭評議後,所擬採為裁判基礎的法律見解,與最高法院先前裁判的法律見解歧異,認有應予統一之必要,9月17日以徵詢書徵詢最高法院其他各庭意見。
於徵詢1個月期滿後,最高法院有4個庭同意刑二庭見解,3個庭不同意見解,另1個庭則有其他意見,最高法院刑二庭認為,各庭對此見解顯有積極歧異情形,10月17日評議後,裁定將此法律爭議問題提交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裁判,以統一法律見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