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政署指出,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為防疫器具、設備、藥品、醫療器材或其他防疫物資,哄抬價格或無正當理由囤積而不應市銷售者,依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00萬元以下罰金。
而該特別條例第12條乃就「哄抬價格或囤積防疫物資」的犯罪刑責範圍擴大,同時處罰未遂犯,其目的在於廣泛防範,並遏止類似不法行為發生,因此,疫情剛擴大時、行政院頒佈特別條例之後,警政署即下令全國各警察單位,嚴厲查緝囤積或哄抬防疫物資,以免造成疫情破口,經統計,迄今已經偵辦囤積口罩移送檢察機關共7件、7人,查扣口罩2萬9000多片,尚有22件偵辦中。
除了口罩之外,行政院於本月18日公告領有藥品許可證的藥用酒精、防疫清潔用酒精、領有藥品許可證的乾洗手及額溫槍等,也列為防疫物資,警方同樣會嚴查囤積哄抬價格等不法行為。
警政署強調,「防疫不容出現破口」,呼籲不肖業者切勿心存僥倖,利用疫情變化囤積哄抬政府公告的防疫物資,也別考驗警方的決心與辦案的能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