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男子翁仁賢燒死正在圍爐的父母等6位親友,從一審到更一審共3度被判死,全案第2度上訴最高法院進行生死辯論時,翁男拒絕出庭,他的律師主張應審酌「是否應由他(翁男)1人承擔行為的後果」,翁兄則反批律師檢討被害人的說法「強詞奪理!」去年最高法院罕見自為判決,判翁男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定讞。
55歲的翁仁賢過去開庭時曾辯稱,因為兄姊都不回家做農事,他一個人要養豬還要負責近2甲地農作,怨恨父母偏袒兄姊而放火,且他長期遭家人排擠,只能摸摸草,跟他養的小雞還有小鴨說話,因此才決定放火,對於奪走父母等6人生命,他並不後悔。
最高法院指出,翁仁賢故意殺害父母親等多人,符合兩公約所述「最嚴重的犯罪」,加上翁男始終未表達悔悟,犯後言詞充滿報復之意,因此認定翁男的行為人神共憤、國法難容,除了判處死刑外,並沒有其他選擇,因此仍判決翁仁賢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