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示,當年只有5歲的女童,從105年9月就讀幼稚園中班起至107年6月念國小一年級期間,常常會在週末的期間返家與從事臨時工的狼舅公同住,狼舅公亦會幫忙照顧女童,但他除了幫女童打理生活外,也幫女童洗澡,但詭異的是,狼舅公要求女童上床睡覺時,不得穿衣服,女童因年幼,被害意識不高,狼舅公提出此等不合理要求,女童只能乖乖照辦。
在此期間,狼舅公會以各種哄騙手段性侵女童高達22次,直到107年6月時,女童母親開車載著女童及其舅公一同外出,女童母親下車辦事後返回車上時,赫然發現狼舅公居然將女童放置自己大腿上,並用手伸入女童褲子撫摸下體,女童母親當場質問,但狼舅公辯稱是怕吵到後面的妹妹才將女童抱到自己大腿上,並無侵犯之意。
女童母親將女童帶回家細問後發現,才發現狼舅公多年來都趁著與女童同住期間侵犯女童,讓女童母親憤而提告,但狼舅公到案後不願坦承犯行,也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犯後態度不佳,最後法院依照對未滿14歲犯強制性交罪22次,各處7年6個月有期徒刑,對於未滿14歲女子強制猥褻罪則判處以3年6個月,合併執行8年10個月。
★《鏡週刊》關心您:若自身或旁人遭受身體虐待、精神虐待、性侵害、性騷擾,請撥打113專線,求助專業社工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