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今年2月24日早上9時許,被害女子當日準備歸還YouBike後搭捷運,劉男趁她不注意,伺機伸出左手抓捏左邊胸部,女子不滿質問劉男為何對她襲胸,劉卻辯稱「你有什麼辦法證明我襲胸?」女子氣得抓住劉男衣領,雙方因此爆發肢體衝突。
惱羞成怒的劉男先是揮拳痛毆女子頭部,甚至脫光女子上衣、內衣,造成女子頭部鈍傷、頸部、胸部、背部也都有抓傷,女子赤裸上半身倒地不起,附近民眾見狀,立即將劉男壓在地上,並當場報警處理。
劉出庭辯稱他並沒有出手襲胸,因女方先動手脫他褲子,且辱罵他三字經,才會將她的上衣與胸罩拉下來,並強調自己沒有打她,還說自己8年前出過車禍受傷,留下左手、左腳不靈活的後遺症,表示是一時重心不穩才意外碰觸到女子胸部,絕非刻意襲胸。法官不信,認為劉男多次有性騷擾紀錄依強制猥褻罪判10月徒刑、性騷擾防治法判4月徒刑。
高等法院審理時則認為劉男可能有反實施的再犯之虞,且毫無悔意,未賠償和解,將劉收押,並認為一審未考量劉男是累犯,判刑過輕,今加重改判,依強制猥褻判11月徒刑、性騷擾防治法判5月徒刑,其中性騷擾部份已確定,可易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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