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是,爆紅後的雞排妹,最近對於醫美診所的廣告放著她的舊照感到不滿,認為已侵犯她的肖像權,一狀告上台北地方法院。
本刊調查,雞排妹控告的對象,是位於高雄市的元和雅醫美診所,該診所在大門走廊的4根柱子大打廣告,每一面都印著各種整形外科手術的案例,其中一根柱子就是以雞排妹穿著運動風比基尼的照片為主角,寫著複合式抽脂,並標註「雞排妹/鄭家純」等字樣。
經查這張照片是雞排妹成名前,準備推出第一本寫真集《十八歲的禮物》,主動找上元和雅醫美診所談合作,雙方談好由元和雅免費進行大腿內外側加臀下水刀抽脂,以及雷射減脂等價值25萬元的手術,並負責提供術前術後照的梳化及攝影,雞排妹則是將肖像權授權元和雅作為廣告宣傳之用。
如今雞排妹認為當年簽訂的合約沒有規定授權期限,對她並不公平,且授權範圍應該只有網路文宣,不包括印製成實體廣告的看板,診所卻將她的寫真照片大大的印製在門口的柱子上,她透過經紀人溝通不成,只好委任律師提告請求解約。
不過,根據本刊調查,這只合約確有載明雞排妹的肖像,可於診所及網站刊物上使用,也未訂有期限,雞排妹卻執意提告請求解約,要求拆除診所柱子上的廣告看板,元和雅及法定代理人還須連帶賠償150萬元,其中100萬元為財產損失,另外50萬元則為精神慰撫金。
至於100萬元財產損失的計算方式,雞排妹表示是以最近一次代言簽約金1年300萬元做為計算基準,也意外讓她代言的價碼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