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次長陳明堂今天也列席備詢,初審另增訂加重處罰條文,即當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若是「以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凶器或其他危險物品」施強暴脅迫,處6月以上、5年以下徒刑。
此外,初審還通過刑法第136條條文,將現行條文的「公然聚眾」具體化,改為「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3人以上」,罰金刑從9,000元提升至10萬元。
對此,司委會召委、民進黨立委蔡易餘表示,警消或環保稽查等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時,常遇到不理性民眾對待,輕則被辱罵,嚴重時甚至被攻擊,依照現行妨害公務的刑責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但以實務上7,000多個案件分析,只有38件被法官判刑超過1年,外界普遍認為判得太輕,尤其常有案例是判6個月以下、可易科罰金,不利於公務員執法。
此外,本次修法以「駕駛交通動力工具」部分為例,未來例如開車衝撞警察或公務員,及以「用凶器攻擊公務員」,全都要加重處罰,且刑度規定為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藉此保障第一線執法的公務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