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盧女在2019年4月間透過人力銀行找到職缺,面試後順利被公司錄取,她在同年5月2日前往報到,卻當場遭到解雇。盧女不解地詢問解雇原因,沒想到老闆竟說,該職缺原本的設定就是已婚的人,更表示「妳想請8天婚假或是以後的產假跟育嬰假這都是政府給你的,可是我那時候還是要補人,我馬上還要再補一個人進來……。」堅持只付一天薪水就解雇盧女。
盧女氣得向勞工局申訴,經調查後勞工局依違反《就業服務法》規定,且認定公司有歧視婚姻,開罰30萬元。公司不服提訴願遭到駁回,又提行政訴訟。
公司在法庭上辯稱,當時有急迫性業務需求才會對外徵才,且盧女面試時表明已婚,報到後又變成未婚狀態,還說自己準備結婚,不久後可能會請產假,考慮該職務內容會涉及公司財務,誠信有問題的盧女不該為公司採用。
但法官認為,盧女是行政助理,工作內容沒有提到管理公司財務,且她當初是以專業能力通過面試,與結婚與否無關,事後公司卻因此將她解雇,已構成不平等待遇,認定公司無理,判公司敗訴,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