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道真相後,小茹崩潰大哭,氣得與媽媽大吵一架,還把此事告訴外婆及姑姑,在親人支持下決定提告討公道,小茹媽媽為了懇求女兒原諒,透過簡訊及寫了一封道歉信給小茹,成為盧照琴一審被認定有罪的關鍵證據。
判決指出,2018年某日,盧照琴因友人往生,北上友人住處捻香,下午臨時起意,打電話約小茹的媽媽在台北吃飯,小茹當晚跟著一起到某餐廳聚餐,直到晚上9點多因媽媽喝醉,還陪她和盧照琴一起前往桃園市某汽車旅館過夜。
小茹向法官說,當晚近10點,媽媽已經喝得很醉,一度在路邊狂吐,一進到旅館房間,她馬上前往廁所幫媽媽清理衣物,此時,僅穿內褲的盧照琴突然從背後靠過來,她一度以為盧要跟她講話,卻冷不防的從背後環抱住她,她嚇一大跳,問盧:「你要幹嘛!」盧沒回應,卻摸她胸部,甚至還把她內衣的釦子解開,用雙手襲胸說:「胸部怎麼那麼大。」
判決指出,小茹指控盧照琴並非趁她不注意時摸一下就走,而是有施力的抓、摸她的胸部,且盧當時不但企圖把她的衣服往上拉,還用下體磨蹭她的屁股,當時小茹的媽媽因為爛醉躺在床上,根本喚不醒,小茹用力推開盧照琴,他才罷手,悻悻然地躺回床上。小茹則趕緊逃離房間,一路跑到汽車旅館外的超商。
小茹說,她到超商後立即打電話給住在不遠處的朋友求助,並將遭摸胸的過程說出,隨後搭捷運到友人家借宿,隔天一早,媽媽打電話找她,礙於盧是媽媽的朋友,害怕媽媽會擔心,才沒跟她說前一晚發生什麼事。
小茹的媽媽為了得到女兒原諒,不但傳簡訊道歉,還寫了一封信,內容提到:「那天我不是故意喝醉,我是醋桶打翻,一不小心就喝醉,但盧照琴自從知道我的事,就一直想上妳,是真的…我也痛苦很久…他以後不敢了,這次原諒我了,我知道妳不可能,媽真的愛妳,媽真的覺得盧照琴是好男人。」
小茹看了更生氣,把此事告訴一位國中同學,對方要她回家後把遭遇告訴外婆,外婆一聽也很氣,堅持要提告,但因2人不懂法律,小茹又打電話給姑姑,最後聽姑姑建議報警處理,後來小茹的媽媽聽到女兒要提告,卻說她那時喝醉了,不知道發生何事,還說要告就去告,反正告不成。
合議庭傳喚小茹求助的2名友人及同學,證實小茹逃離汽車旅館後,曾提到被酒醉男子亂摸,且當下看起來很害怕,後來小茹訴說遭猥褻過程,還邊說邊哭,這是小茹第一次哭著講事情,在此之前,從沒有看過小茹哭,她還拿媽媽傳給她的簡訊給對方看,內容是「對不起,我錯了」之類的話,還有小茹媽媽寫的道歉信。
法官認為,根據小茹所提出的媽媽道歉信及簡訊、外婆及姑姑與友人說法,認定小茹沒有誣陷動機,對於盧照琴辯詞均未採信,由於小茹當時未成年,因此依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將盧照琴加重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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