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上,知名惡房東張淑晶就曾與房客有類似糾紛,法院同樣也是判張淑晶勝訴,只不過判決理由也引發網友議論。
判決書中指出,2019年7月1日,一名阮姓女子透過租屋網承租新北市的房屋,並用LINE聯繫房東,當時房東並未出面,僅在對話中向對方保證「都是女房客」,阮女因而將房租、各項電卡與房卡費用,共計14,400元匯款給房東。
不料,阮女卻在晚上看到一名男房客持鐵槌,猛敲另名房客的房門,令她心生畏懼,旋即打電話向房東表示要解約並退還訂金,但房東僅表示要她報警處理。
直到警方到來,阮女才發現自己的房東竟然是赫赫有名的張淑晶,嚇得當下就想逃離現場,於是先對張佯稱自己要續租,再向她委託的一名越南籍女子拿到房卡,回房間取回所有行李就立即離開,並把張的電話和LINE封鎖,結果被張提告,向她索賠11萬元。
彰化地院審理時,阮女認為雙方並未簽訂契約,租賃關係尚未成立,她甚至都還沒入住,因此不願付款。但法官認為,租賃契約是「諾成契約」,僅須雙方口頭議約,契約即成立;且阮女雖是為了取回行李才佯稱要續租,卻未舉證張淑晶明知她不同意卻租屋給她,契約並未終止,判阮女須支付8個月租金共10萬元,扣除已匯款的部分,仍須賠張8萬7,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