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小姐表示,2018年10月初,她向該棟社區大樓管理員詢問,是否有房間出租,經管理員指示,看到社區公佈欄有一名劉姓女房東刊登租屋廣告,上面明確表示「只限女性」,A女看完屋後遂與房東簽訂一年租約,每月租金12,500 元 ,並給付押金25,000元。
沒想到就在A女準備入住前,劉姓女房東竟告知她:「我兒子要搬進來住!」讓A女感到很吃驚。由於房東違背承諾,且她兒子也已成年,A女因此向房東表達不滿,雙方發生爭執,於是A女在一天未住的情況下,要求房東解除合約,退還租金和押金。
此舉讓房東對她提起解約不合法的民事訴訟,士林地院審理後,判決A女必須賠償劉姓房東6個月租金、5%利息共8萬多元,房東還對她的帳戶申請強制執行;A女不服,再對房東提告返還租金與押金,士林地院簡易庭於今年2月3日,判決房東必須還給A女12,500元押金,但6個月租金仍遭房東扣押。
A女表示,事後曾向大樓管理員打聽,原來該名房東過去曾與多名承租人發生糾紛,做法簡直就是張淑晶翻版;她表示自己只是受薪階級,對判決無法接受,目前正打算申請法扶,繼續上訴討回公道。
對此,律師張宜斌指出,民事訴訟程序中,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就該事實需負舉證之責任。本案A小姐就被告兒子將要搬入、遮雨板遇雨發生聲響超出合理可容許之範圍、被告同意於107年11月9日終止租約等有利於己之事實,無法提出相關事證以說服法院,而遭法院以未盡舉證之責為由駁回請求。由於雙方租賃契約關係仍存續中,縱使A小姐一天未住,仍有依照該租賃契約履行給付租金之義務;而被告亦有維持租賃物合於約定使用、收益狀態之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