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4.15 11:59 臺北時間

擄人勒贖要犯交保後逃亡 檢被指沒送人來超傻眼:明明法院放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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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
檢方認為,既然法官裁定放人,就要有勇氣扛起嫌犯跑掉的責任及後果。(翻攝桃園地檢署網站)
檢方認為,既然法官裁定放人,就要有勇氣扛起嫌犯跑掉的責任及後果。(翻攝桃園地檢署網站)
桃園市今年過年前發生重大擄人勒贖案,黃姓男子疑因債務糾紛遭3輛車包抄押走痛毆,付了5,100萬元贖金才獲釋,檢方日前將沈姓主嫌以串證及逃亡之虞向院方聲請羈押,法院裁定交保後,檢方立即提起抗告,高院發回更裁後,沈嫌卻逃亡至今,離譜的是,桃院後來傳拘不到被告,不但不自行發布通緝令,竟反批檢方沒把人送來給法院審理。
這起重大擄人勒贖案發生後,桃檢及轄區八德警分局組成專案小組,檢警鎖定當地11名黑幫成員涉案,連月來逮捕多人到案,其中1名沈姓嫌犯被聲押後,法院裁定以8萬元交保,檢方不服提起抗告,高院撤銷原裁定並發回桃院更裁,桃院後來以電話通知、傳喚,並拘提被告,沈嫌從此消失無蹤,法院連排2次庭期重新召開羈押庭,但沈嫌都無故未到庭接受訊問。
桃院法官引用「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5年法律座談會的刑事類提案第32號」作為論述依據,認為檢察官在重新召開羈押庭時,應該把嫌犯抓來法院開庭,不過,人明明就是法院放掉,院方此舉形同把被告跑掉的責任卸給檢方,況且該場座談會結論,僅供法院辦案參考,並無拘束力,既然當初原審法官決定放人,高院又發回更審,就該由桃院負責將被告傳拘或通緝到案,而非要求檢察官指揮警方動用大量國家資源,再次將被告拘提或逮捕到案,提交院方進行羈押訊問,實務上也是如此進行。
羈押是侵害人身自由或隱私權的不得已手段,卻是保全措施最有效的方式,按理來講,檢方聲押被告不成,偶有所聞,既然法官裁定放人,就要有勇氣扛起嫌犯跑掉的責任及後果,法院裁定固然必須兼顧羈押必要性,但也不能在辦公室看書狀憑敲鍵盤用一紙命令說放就放,思慮必須更加周延,更不能把人跑掉的責任推卸給檢方。
桃園八德年初發生一起擄人勒贖案,逮捕數名嫌犯進行調查。(翻攝畫面)
交保放人的眉角一籮筐,後續更牽扯一堆司法資源及民眾對司法的信任,2010年,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針對「調查局辦理貪瀆、毒品與重大經濟犯罪案件績效及工作現況」邀集時任法務部次長、現大法官吳陳鐶及當時的調查局局長吳瑛進行專案報告。
立委對此質詢其實大有玄機,因為當時王令麟被控掏空力霸集團,2008年經台北地院判刑18年,隔年院方裁定王以天價3.5億元交保,為防止他潛逃出境,調查局北機站奉法院命令派人24小時跟監,由於全站才50多名調查官,全體輪班跟監,讓北機站陷入癱瘓無法辦案,相關業務經費更多出300萬元,後來才將「燙手山芋」丟給大安警分局,警方後來也是累得哇哇叫,重大要犯監控問題至今仍無解。
其實嫌犯逃亡,連帶也讓重罪羈押問題浮現,司改國是會議期間,司法院主張修改刑事訴訟法,要求被告到庭聆聽宣判,遭判2年以上的被告,宣判當時將隨即啟動羈押審查程序,由法官開庭審查是否收押,司法院甚至誇口要研擬修法,擴大被告羈押的替代處分,包括科技設備監控、居家監禁、交付護照、禁止處分財產等。
法界人士更一步建議應參考德、日、美等外國立法例,建立保全羈押的法制,修正刑事訴訟法,宣判時除了被告有應到庭聽判義務,被判5年以上重罪時,法官就應直接依法羈押,只是口號喊得響亮,這些最快、也花最少錢就可讓人民有感的司法改革不見落實,難怪根據中正大學犯罪研究中心調查去年治安滿意度,其中對法官滿意度竟不到3成,司法院近來砸大錢推國民法官新制,本質上想幫法官減輕工作負擔及外界批評,但恐仍無法解決問題核心,院檢強制定期對調互換工作,或許可有助司法能量提升。
更新時間|2023.09.12 20:38 臺北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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