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聯合新聞網》報導,現年39歲的張耀宇原先任職於台北地院刑事庭候補法官,北院指出,張多次開庭遲到,還傳LINE告訴書記官「電腦故障」,欺瞞當事人沒辦法準時開庭;張擔任陪席法官時也經常姍姍來遲,甚至還「放鴿子」直接缺席,審判長只好趕緊找其他法官幫忙代開。此外,張也曾在案件宣判後,只傳了判決主文,沒把判決書傳給書記官。
此外,張於2017年承辦一起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的案件時,未即時處理,經台北地檢署催促後才裁定對涉案的林姓男子執行8個月徒刑,但張沒有發現林從台北監獄移監到新店分監,林男收受裁定時已多執行了6天。林男對此項聲請刑事補償,北院准予補償3萬元,這筆帳由張耀宇繳付。
由於張的表現狀況連連,候補法官服務成績審查不及格,前年5月31日離職,後在4個律師公會登錄,改行當律師,但依法在明年5月30日前不得於北院執行律師職務。
北院針對張的表現,向法官評鑑委員會提起個案評鑑,法評會認為張出勤不正常、增添同事負擔、影響當事人候庭時間,沒交判決書壓縮了書記官工作時間、延誤裁判書送達時程,多關受刑人6天侵害了對方權益,損害司法信賴度。
法評會將此決議報由司法院移送監察院審查,2015至2017年間承辦案件逾4個月未進行而停滯者共31件,影響當事人權益;而張開庭未到、還假稱電腦故障,以及害受刑人多關6天等情況也確有此事,因此監院依法彈劾。
雖然張現已改行當律師,但懲戒法院職務法庭今仍宣判,張須罰款他任職時最後6個月的月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