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青峰主要的無罪理由之一,是因法官認為,依據林暐哲的委任律師黃秀蘭證詞,被告吳青峰與林暐哲於2018年12月4日會面前,就詞曲版權授權合約已經達成不再續約的協議。
此外,法官依據吳青峰與林暐哲於簽署終止合約同意書後,2018年12月8日林暐哲與吳青峰所互傳如下之通訊軟體LINE訊息,林暐哲提到「剛剛馬姐(即環球公司總經理馬麗華)打給我」「說阿翔(即吳青峰助理)打給他」,最重要的關鍵一句是,林暐哲在給吳青峰的LINE提及:「12/31之前,這些轉移的對象都會知道你即將自己做」。
法官據此認定,如果當時雙方還沒解約,吳青峰若要自行發行實體專輯,仍需就詞曲版權部分取得林暐哲的公司授權,也就不可能如林暐哲所傳送訊息中所稱「你即將自己做」,加上律師黃秀蘭證詞等相關事證,法官認為,吳青峰並沒有犯罪。
本案是吳青峰遭恩師林暐哲控告違反著作權,台北地檢署認定吳青峰涉嫌重大將他起訴,檢察官指控吳青峰2008年8月與「林暐哲音樂社」簽訂創作詞、曲版權授權合約,至2014年12月31日青峰所創作的詞曲等音樂著作,專屬授權「林暐哲音樂社」,若沒在合約屆滿前3個月前以書面方式提出反對,合約自動延長1年。
吳青峰2018年10月26日以存證信函通知林暐哲不續約,但林暐哲2019年4月2日、4月9日以存證信函告知青峰因未在合約屆滿前3個月前反對,舊合約仍有效,林指控吳青峰卻於2019年4月12日至9月6日公開演唱已授權「林暐哲音樂社」的《歌頌者》等歌曲,已違反著作權法,台北地院今判吳青峰無罪,檢察官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