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藥署去年10月曾預告「食品原料蘆薈之使用限制及標示規定」草案,表示未來蘆薈要當作食品原料,必須是費拉蘆薈(A. vera)及好望角蘆薈(A. ferox)品種的葉子,且須確實完全去皮後,才能加工使用。
食藥署今再次預告,進一步規範使用蘆薈葉作為原料之食品,蘆薈素(aloin)的含量不可以超過10ppm外,還必須標示「孕婦忌食」警語字樣,但產品檢具經檢驗機構檢驗所含「蘆薈素」含量低於1ppm之分析證明者,得免標前述之警語。
食藥署指出,蘆薈葉主要含有的活性成分為蘆薈素,是屬於羥基蒽類衍生物(hydroxyanthracene derivatives)的一種,國際間已有相關科學研究報告指出,長期食用含羥基蒽類衍生物的食品或膳食補充品具有安全上之疑慮,所以衛福部重新訂定蘆薈葉使用規範,以維護國人健康。
食藥署表示,該草案預定自112年1月1日生效,但國產產品之製造日期或進口產品之輸入日期於草案生效前者,可繼續販賣至其有效日期屆至為止。草案生效後,經查獲食品所使用之原料不符合前述相關規定者,得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7條及第48條規定,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