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汪男係桃園市某整復工作室負責人,擁有整復、推拿相關證照,2019年5月間,他為一名A姓女子推拿,舒緩其筋骨不適,而汪男色欲薰心,竟以醫療為由,將女子的雙手固定在診療床上,使其無法反抗,然後推拿到一半,突然褪下A女褲子,先是撫摸、舔舐其胸部,接著指侵女子下體得逞。
過程中A女不斷反抗,還哭著要求他罷手,而汪男逞完獸慾,解開對女子的束縛,還要求對方不得報警,他說:「報警對妳、我都沒有好處」,當時女子深怕再度遭性侵,默默穿上衣服,等汪男打開店裡的鐵門,立刻衝出去,向友人求救,並於當天向警方報案。
一、二審庭訊時,汪男均辯稱推拿時「手不小心滑進去」,並非故意指侵,至於女子撫摸、舔舐胸部,他則說是為了塗藥,如此瞎的理由,法官當然不予採信,認定他假借治療名義,使被害人無從防備而予以性侵,加上他否認犯行,態度惡劣,也沒與對方達成和解並賠償,因此一審桃園地院依強制性交罪判處徒刑4年半,被告不服上訴,但昨天高等法院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原判,但汪男仍可上訴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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