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一名21歲的王姓男子,在2020年受謝姓男子委託,向一名袁姓男子追討債務。王男從謝男那裡取得袁男所簽立之面額新台幣5萬元之工商本票影本,以及袁男的健保卡正面影本等資料後,於當年9月某日,將印有袁男健保卡正面之紙條寫上紅色「還錢」字樣,騎車到桃園某處灑落。
同年11月,袁男又故技重施,這次除了健保卡影本,也將袁男簽過的本票影本灑落在地。
袁男向桃市警八德分局報案,指控王男此舉讓任何人都可以看到他的個資,已逾越個資利用範圍,足生損害於袁男。
王男到案後,面對檢警訊問均對犯行坦承不諱,檢方認定王男涉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且2次犯行犯意各別,認為應該分論併罰,依法對王男提起公訴。
桃園地院審理後認為,王男先後2次將袁男的個資公開灑落,侵害袁男的隱私權,犯後雖坦承犯行,但沒有和袁男達成和解、賠償袁男損失,綜合考量後判處王男2罪個處有期徒刑2個月,應執行3個月,得易科罰金每日折算1,000元,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