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台東地院洪幸前主任調查保護官,因個人職務恩怨,將被害少年及其他安置少年與要報復對象的個人資料洩漏予林姓性侵被告,以私害公涉違反公務員保密規定,今(5日)也遭彈劾,洪幸與法官姜麗香、法官侯弘偉均移送懲戒法院,審理是否予撤職等懲處。
監察院指出,全案起因於被害人甲男於2019年初至2020年8月間,於安置期間遭林嫌強制猥褻、性騷擾及傷害恐嚇,甲男向伯父及社工求助,林嫌得知後,於某日深夜逼迫甲男寫澄清書,甲男不從遭林嫌毆打,甲男期間雖大喊救命,卻無人理會。
甲男的伯父將此事告知G保護官,G保護官即告知姜麗香法官案情,姜麗香法官隨即透過法官侯弘偉取得洪幸聯繫方式,並委託洪幸先行協助訪視甲男,但洪幸訪視甲男後,不相信甲男說詞,隨後G保護官在D保護官及社工協助下訪視甲男,並製作輔導紀錄陳送給姜麗香法官,D保護官也主動傳訊告知見甲男身上有傷,但姜麗香收到這些資料後,並未公平審酌,仍於9月4日擬具決行意見及法官意見書,表示個人不贊成通報。
監院指出,就洪幸前保護官違失部分,其在知悉林嫌遭控涉嫌性侵害後,故意將職務上知悉被害人的相關資訊、公文書及書面資料,洩漏予無知悉權限的林嫌,並將G保護官訪視少年之相關資訊,以及D保護官依法受保護的個人資料,故意洩漏並提供予林嫌,以查察報復對象D保護官有無差假申報不實。洪幸因與D保護官有職務嫌隙,基於報復將少年及D保護官之個人資料不當洩漏給林嫌,以私害公涉違反公務員保密規定,顯有重大違失。
就姜麗香法官違失部分,監院認定她有違背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司法人員通報義務,且未持平公正衡酌所取得訊息,竟認為審判實務上孩子說謊是司空見慣的事,以錯誤通報將生不良影響,及少年滿18歲在刑法上已成年可以自行通報等理由,出具法官意見書述明不贊成通報,致使所屬G保護官未能即時依法通報,在D保護官堅持下,G保護官始於9月8日完成法定通報。
監院指出,姜麗香法官未依法履行責任通報義務,阻斷被害人發聲及由社政主管機關協助機會,嚴重侵害少年權益。而後更將其出具有利於犯罪嫌疑人的法官意見書告知與案件無關的侯弘偉法官,未能謹守職務分際謹言慎行,這些行為已違反法官倫理規範,損及人民對司法形象的信賴,有懲戒必要。
就侯弘偉法官違失部分,他於2020年8月25日知悉本案後,陸續與林嫌傳遞訊息,或予以寬慰,或附和林嫌委任律師的意見,其自林嫌接收無論是辯論意旨狀或某安置機構簡報資訊,均已直接觸及刑事案件的事實核心攻防,形同給予法律諮詢意見,顯失法官應謹守的交友分際。而後另於2020年10月12日,將與G保護官通報內容雷同之訊息告知林嫌,遭檢察官以涉嫌洩密簽分他案偵辦,核有重大違失,其違失行為實已嚴重損及司法廉潔公正性,有予懲戒以規訓督促其改正的必要。
監院指出,被彈劾人洪幸、姜麗香、侯弘偉等3人的違失行為,所涉情節重大,監察院於4日審查監察委員葉大華、紀惠容、林國明所提彈劾案,經審查委員全數通過彈劾案,今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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