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調查,槍手A於上月底將犯案機車先停在花園夜市旁,再由B男開轎車載走A男,但郭男卻將機車轉向,將原本面向大馬路的車牌轉向牆邊,避免被人看到車牌,此一動作引起專案小組注意。
案發當日凌晨,A男回到夜市騎機車,當天凌晨近3時,學甲就發生槍擊案,南檢昨晚則核發拘票,拘提郭男到案。郭男坦承有湮滅他人刑案證據,但否認恐嚇及持有槍枝子彈罪犯行,郭男辯稱他於10月24日受他人指使而將機車移動、擦車。
台南地院表示,依檢方聲請書所指有人於11月10日凌晨3時許騎乘涉案機車到達案發現場,朝議員服務處鐵門開槍後離開,及郭男曾於10月24日在花園夜市旁巷子移動該涉案機車及擦拭後,搭乘轎車離開。
台南地院指出,郭男涉湮滅他人刑案證據部分,並坦承犯行,且有監視錄影擷取照片等資料佐證,犯罪嫌疑重大,就此部分尚有共犯未到案有串證疑慮,但此部分事實明確,得以具保代替羈押,並無羈押的必要。因而,准以2萬元具保後釋放,並限制住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