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玄在被控在2017年擔任鎮長服務處主任時,接受民眾所託,要求清潔隊陳姓班長讓人進入垃圾掩埋場,傾倒超過54噸建築事業廢棄物,藉此不當獲利7萬7千多元;此外,他經營的農藥行也涉嫌販賣禁用農藥。
李玄在涉嫌違反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犯對主管事務圖利罪、販賣禁用農藥罪,今年2月二審分別判處他1年10月和6月徒刑,褫奪公權2年,併科罰金100萬元,其中6月徒刑部分可易科罰金。
由於李玄在遭判決有罪,縣府在3月依照《地方制度法》,停止他的鎮長職務。而李玄在堅稱清白,再度提出上訴,6月最高法院發回更審。
儘管被停職,李玄在仍參選11月的地方選舉爭取「連任」,原為國民黨的他這次改以無黨籍參選,最終仍成功勝選,再度當選為北斗鎮長,並於25日就職。
28日更一審判決出爐,依然認定李玄在有罪,維持原判1年10月、褫奪公權2年,而李玄在也表示會持續上訴捍衛自己的清白。
雖然上次在鎮長任內被停職,但這次重新參選又當回鎮長,如今判決依然有罪,可是卻不需解職。彰化縣政府民政處表示,依《地方制度法》規定,涉犯《貪污治罪條例》圖利罪而停職的鄉鎮長,在停職期間參選並再度當選原公職並就職者,即不再適用停職的規定,依法可以繼續擔任鎮長,除非判刑定讞,才需解除職務。不過他們也說,目前縣府尚未收到判決書,法律效果要依判決內容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