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判決書記載,黃男自2017年8月1日起在高雄某鋼鐵廠擔任助理工程師,負責設備日常巡查、設備物料巡查、設備故障排除、外包商進場監工、跨部門協商設備故障排除等現場技術職務,於2020年4月7日上午遭到公司解雇,他收到通知後,竟將辦公室的公務電腦主機內D槽資料全數格式化,當下雖然有其他人喝止他「不要再動電腦了」,但黃男以刪除個人資料為由仍繼續操作,導致備品圖檔、銜接胚、送修單及請購單等業務資料通通被刪除,公司隨後就提告。
黃男出庭時辯稱,自己將公司相關的業務資料都存在C槽,當天僅刪除自己個人存在D槽的一些工作備忘錄、私人訊息等資料,也沒有將D槽格式化,否認犯下妨害電腦使用罪。
法官傳訊公司資訊室員工及法務人員出庭作證,每個人都證稱當天黃男確實在接獲通知後,就一直操作電腦刪除檔案,當下有同仁大聲制止他「不要再動電腦了」,黃男卻說推說是在刪除個人檔案,遲遲不願停手。
事後公司還查出,黃男在上班時間利用公務電腦上網購物、找工作,涉嫌詐領加班費3678元,且事後還原的資料中,足以證明黃男的確有刪除相關公司的檔案,因此認定他犯行明確。
法官審理後,依無故刪除他人電腦之電磁紀錄罪處黃男3個月徒刑,另,依詐欺取財罪處拘役30日,均得易科罰金,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