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地院新聞稿指出,蔡明宏若對決定有異議,收到決議書20日內提申復,或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請求復審;如符合公務人員保障法第3條及第102條所定保障對象對該決定不服,在30日內經士林地院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起復審。
據了解,蔡明宏送交法官評鑑委員會評鑑後,經審議,若被移送懲戒法院審理,依《法官法》規定,最重恐被判處免除法官職務,不得再任公務員。
全案起因於6月16日司法院內網「法官論壇」一篇以「She too」為題的爆料文章,該文章指稱去年11月15日中午,士林地院有位性騷慣犯、人稱蔡董的2字頭審判長,假借關心工作情形,帶著剛分發到院不久的年輕女法官前往陽明山用餐,之後刻意選擇不同的下山路線,並且在女法官發覺路徑有異而拿出手機欲察看提醒時,被蔡以手壓進提袋內加以阻止。
過程中蔡還將車輛開進窄巷內,藉故停車,對女法官進行不只一輪的噁心騷擾行為,女法官因身處深山又不知如何抗拒,只能藉口下午要評議,堅決要求蔡開下山,蔡才放棄。女法官返回法院後立即向另兩位法官同事求助,才得知原來加害人已是慣犯。
爆料文提到,女法官因此事身心受創超過半年,還為此尋求專業醫療,而加害人仍在士院道貌岸然,雖目前已超過性騷擾罪的6個月告訴期,但揭發此事與司法是否制裁無關,「噁心就是噁心,沒什麼好說的。」文末還強調該爆料是先經受害女法官同意後才在法官論壇上揭發,請士林地院、司法院重視,不要再次輕輕放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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