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上週五(28日)三讀修正《性別平等教育法》,今則繼續審理另外性平2法,稍早三讀通過《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除了將法案更名《性別平等工作法》,也載明「權勢性騷」定義,指利用權勢或機會性騷被雇用、求職或執行職務的人,且納入「非工作時間」,無論是同一事業單位或不同單位共同業務往來,均受法律規範。
此外,三讀通過的條文還包括,若是最高負責人或雇用人經地方主管機關認定有性騷擾者,會處1萬以上、100萬以下罰鍰;若情節較輕微或有向被害人致歉取得原諒,則可輕罰或免罰。
若是被申訴人具權勢地位,雇主得暫停或調整其職務,且若調查後認定被申訴人性騷,則雇主須於知悉結果30日內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若未認定性騷,則應補足停止職務期間的薪資。
而過去法條僅針對30人以上公司需制定性騷防治措施與懲戒辦法等,不過修法後,10人以上、30人以下公司亦須訂定申訴管道,若雇主知悉性騷後未採適當措施,則處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修法亦要求各級主管機關設立性別平等工作會,其中女性委員人數應占全體委員人數1/2以上,並且政府機關代表不得超過全體委員人數1/3。
而若受雇者或求職者因性騷導致財產或非財產損失,雇主及行為人須負連帶責任,依侵害情節,酌定損害賠額1倍到3倍的懲罰性賠償,若行為人為最高負責人,則是3倍到5倍。
修法時效性部分,在修法通過施行前已受理但尚未終結,或者修行施行前發生但修正施行後才受理之案件,均適用修正施行後的程序規定,已進行之程序則不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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