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郭璽的辯護人辯稱,郭的言論是意見表達,質疑王志鵬是否有取得博士學位,也是可受公評的事情,郭是為了澄清與自我防衛而質疑王,希望王提供相關資料解惑,但是王都沒有提出,郭發表這些文字屬可受公評之公共政策議題,不應受刑事處罰。
不過法院認定,郭璽的文字內容是具體指摘王志鵬的博士學位不實、偽學者,且受對岸政府要求刺探軍情,並諷刺王為跳梁小丑、草包等,屬於貶抑他人人格而嘲諷、蔑指他人人格低劣之言語,均在貶抑王的道德形象、人格評價及社會地位,且郭璽並未提出自己有查證的證明,顯然未盡合理查證義務。
法院指出,郭璽是成年人,竟不思理性溝通,在特定多數人可共見共聞之LINE群組上公開發表貶損王志鵬人格、名譽及社會評價之言詞,令王志鵬名譽受損,實不足取,因此依誹謗罪判拘50日,得易科罰金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