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東進最後雖然以視訊方式參與股東會,但吳東進在股東會上提臨時動議,卻被彭雪芬直接宣布散會,就此點燃吳東進怒火,「老大在股東會上發言,都被彭雪芬以不具效力為由禁止。」吳家親友說。
吳東進在股東會上提出「人力應加速更新」以及「償還股東往來債務」2項議案時,「老大認為,他仍在發言,彭雪芬卻無視他,就宣告散會,讓他相當不滿,認為彭雪芬剝奪他提臨時動議的股東權益,因此一狀告到法院。」親近吳東進人士表示。
吳東進向台北地方法院主張,他派代表到股東會現場後,被拒絕進入會場,違反《公司法》規定,彭雪芬是故意針對他,對他有差別待遇,侵害他參與股東會的股東權益。
面對吳東進提告自己的太太,老三吳東亮相當無奈,「新實股東會舉行前,就按《公司法》規定告知股東,股東會也都依照程序,老大告彭雪芬,擺明就是再找麻煩。」吳家親友嘆氣說。
彭雪芬因此向法院解釋,新實股東會通知書已明載「股東會採實體會議方式召開,敬請股東務必親自(或委託、指派)出席,行使股東權利」,吳東進指派代表因違反《公司法》第177條第3項規定「委託書應於股東會開會5日前送達公司」,才拒絕他們進入會場。
彭雪芬指出,提供視訊是為服務不能親自出席股東,了解會議實況,吳東進因以視訊方式參加,因此不能行使股東權。至於吳東進提出2項臨時動議未被採納,彭雪芬表示,這2項議案都不是《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規定的專屬股東會決議案,依法無須列入股東會議案。
這樁大伯告弟媳的訴訟案,歷經半年,台北地院去年底一審宣判,彭雪芬勝訴,但吳東進不服,再提上訴;今年5月底,高等法院二審判決出爐,彭雪芬再度勝訴,吳東進仍不服再提上訴,該案目前在最高法院審理。
針對吳東進告彭雪芬一事,本刊透過,吳火獅基金會和吳東進聯絡,至截稿前均無回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