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名陳姓女網友發文控訴,她與林姿妙的兒子是情侶關係,2人僅相識2個月, 9月3日當天在對方家中遭到性暴力,當晚她獨自1人到醫院完成驗傷程序,隔天向法院聲請保護令,卻在3天後收到法院通知,表示證據不足,甚至還暗示她「明知縣長兒子在宜蘭,為什麼不向其他縣市聲請保護令?」
陳女批評。因為縣長兒子的背景人脈,讓我再次受傷害是對的嗎?自己只是想保護自己居住的安全和人身的不受威脅騷擾,卻遭法院為難,就因為對方是縣長兒子,所以宜蘭地方法院就想阻止我嗎?還質疑沒同居的照片就無法證明兩人有親密關係嗎?質疑法院擺明吃案。
陳女以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6條第1項規定強調,法官得不經開庭審理而直接核發暫時保護令,縣長兒子未經同意就侵犯她的身體,早已讓她生不如死,若暫時保護令對宜蘭地方法院來說有那麼困難,那麼請法務部或婦女團體告訴我,我要怎麼做?
對陳女指控,宜蘭地院澄清,5日確實有收到此案,並已在當天分案,但審查後認為聲請狀中未能佐證2人是否為親密關係伴侶,在7日寄出補正函文,請聲請人補正資料。
另外,當時與陳女電話中說明的社工,是因得知陳女是新北市人,才會善意提供資訊,表示可就近在新北地院聲請保護令,絕無推拖此案、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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