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沈秉威於 2021年5月4日與黃人傑、黃人泰兄弟合組犯罪集團,假借性交易名義誘使外籍賣淫女子應召,先強盜財物,再報警抓應召女,還指應召女是是防疫破口,並嫁禍被害人、掩飾自己的強盜犯行。
合議庭認定,全案是沈秉威主持、指揮犯案,另招募黃人傑、黃人泰等人加入,集團犯案分工方式為沈秉威蒐集來台從事性交易的外籍應召女子資訊及地點,選定強盜對象及策劃、指使強盜的手法與犯後報警說詞,沈男並還會開車前往犯案地點附近掌控犯罪現場情況,黃人傑則負責駕車搭載共犯林柏陞等人到現場附近等待及接應。
判決書指出,共犯黃人泰等共犯會依沈秉威指示佯裝男嫖客,約到被害應召女後,前往沈秉威所選定的被害人所在處所,對被害人施以拳打腳踢、壓制等強暴行為,並毀損被害人對外聯絡用的手機,至使被害人不能抗拒後,而對被害人強盜財物,其他人如黃人傑等人則擔任接應、把風工作。
沈秉威並使用LINE名稱為「嫖蟲戰隊」的群組視訊指示犯案,強盜所得贓款交由沈秉威再分配,共犯案5次,黃人泰的其中一次犯案,在進門強盜被害人財物時,強迫被害人口交,另犯強盜強制性交罪。
一審新竹地院判被告均有罪,上訴二審後,高院認為,林柏陞犯案時未滿20歲,也沒加入這強盜集團,僅受友人邀約參與一次、負責把風,涉犯結夥強盜罪,依法應判處有期徒刑7年以上,但如此情輕法重,二審判5年,另被告已與部分被害人和解,應此判黃人泰14年3月,未涉性侵的黃人傑判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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