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新北市這名38歲王姓男子於去年8月31日上午,將其智慧型手機置放在公司2樓的公共廁所蓮蓬頭附近的地毯內,僅露出鏡頭,偷拍他人如廁。而王男的直屬女主管中午用餐後前往廁所,如廁過程全被王男所預藏的手機錄下,事後王男取回手機,並儲存偷拍影片未刪除。
與王男在同公司上班的謝姓女友,在王男的手機中發現女主管的如廁影像,當下迸發出正義感,將影片截圖傳送給受害的女主管,女主管驚見私密影像遭下屬竊錄,憤而立即報警。
新北市警方於去年10月16日,前往王男住處搜索,查扣偷錄如廁畫面的黑色IPhone XR智慧型手機1支,經檢視確實存著女主管如廁的私密影像。
新北地院考量王男犯後坦承犯行,但仍沒有與被害女主管達成和解,因此依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罪,判處拘役50天,得易科罰金5萬元,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