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公司子公司鴻超環保能源係於110年得標並與台電興達火力電廠簽訂「FGD廢水處理設備租賃暨委託代操作工作」合約;林賴美枝係於111年8月因某法人股東強力推薦才進入公司擔任總經理。林賴美枝聲稱因其努力而促成與台電興達火力電廠簽立該工作合約,並非事實。
二、關於台電興達火力電廠該項工作合約,本公司自始至今無刻不兢兢業業戮力履約,然因部分客觀因素而無法達到合約要求,本公司爰依合約規定相關程序申請工程調解,最終也獲公共工程委員會做成調解成立,使本工程仍得以持續履約實乃大幸,若要論功論過,工程會調解委員們的明察事理、興達電廠合於規定範圍內也願支持履約,以上才是居功厥偉,本公司毫無立場居功。
三、關於台電興達火力電廠工作第一階段今年底屆滿,為符合113年開始的第2階段設備效能驗收,本公司早於半年來即持續不斷討論不同的整改方案,並向廠方報告進度。由於林賴美枝私自另於今年4月又擔任衛星科技公司董事長一職,顯已形成公司法第32條的競業禁止聲明,又主導第2階段設備整改工作,將其分包給衛星科技公司,顯有公司法關係人交易的問題,本公司及董事會存有疑慮而礙難同意林賴美枝所提整改方案。
四、本公司與台電第2階段業務持續進行,且聘請工研院技術顧問共同協助優化設備,於第2階段延續無任何問題。
五、林賴美枝既已辭職,本公司寄語祝福並希望她日後找到適合且有能力發揮的領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