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羽翔28歲,利網路、聊天室等交友軟體,約出國中及國小男童,再與對方性交,因個人癖好,與被害人發生性行為時會要被害人穿學校制服並拍攝,檢警查扣的錄影檔中,即有多名被害人穿學校制服,還有被害人帶學校書包,他到案後遭羈押。
8名被害人中,有5名未滿16歲,台北地檢署依最重可判10年的《刑法》與未滿16步及未滿14歲者性交罪及可判7年以上的《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拍攝兒少性影像罪將鄭羽翔起訴後,一審台北地院審理時,鄭羽翔坦承大部分犯行並表示歉意,今年5月遭判9年6月,其中6個月可易服社會勞動,檢察官認為判太輕、鄭羽翔認為判太重,均上訴二審。
二審高等法院審理時,鄭羽翔與部分被害人達成和解,高院認為,鄭羽翔擔任警察,具相當智識程度及社會閱歷,並對相關法律知之甚詳,他知悉被害人對於性行為的智識及自主能力均未臻成熟,竟無法克制私欲,經由網路與被害人等結識、見面後,對被害人等為性交行為、拍攝性影像,受害人數眾多且犯案次數頻繁,所為嚴重影響被害人等身心之健全發展,但因他犯後對多數犯行均加以坦承,且與部分被害人達成和解,改判他8年9個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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