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審判決指出,A女上車後不斷被曾男要求陪看夜景,因擔心拒絕會沒有人載她回學校,只好勉強答應,事後2人到一處人煙稀少的偏僻山區,A女因不熟路況且害怕遭遇不測,於是答應曾男要求坐到副駕駛座,未料,A女才換到副駕就慘被狼爪襲擊胸部、指姦,直到A女不斷掙扎抵抗,甚至崩潰喊「不要了,我要回去了」,曾男才停手,並開車將A女送回學校,A女下車後,隨即告知男友被侵犯的事情,男友便立刻報警提告。
一審A女右耳後側、內衣採到曾男的DNA,對此,台中地院法官依利用駕駛供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強制性交罪,判處曾男7年6個月有期徒刑。不過,曾男不服判決提出上訴,強調是女方開口邀約看夜景,還向他索要2,000元,並拉著他的手去碰私密部位藉此要脅給錢,另外曾男的辯護人也提出質疑,包含A女當時完全可以對外通訊,為何不求救,且對下車地點、以及遭拋摔至後座等證述前後不一,抵達學校時也未慌張向警衛求救,加上A女男友有在手機裝設追蹤APP,質疑A女是害怕男友發現自己晚歸,才會栽贓嫁禍曾男。
台中高分院法官則認為,A女證述內容前後大致相符,且無明顯瑕疵,加上受到性侵的被害者通常會因為害怕、壓力、羞恥而無法完整陳述事實經過,因此法院不能因一些細節稍有不符,就認為被害者的陳述完全不可信;另外,A女與曾男互不相識,應當不會故意捏造犯罪情節,且A女與證人(A女的男友)也都有提到,是曾男自己說要賠錢,條件是不要報警,但被A女拒絕,種種證據顯然都與曾男的辯詞不符,最終不採信曾男說詞,因此二審裁定駁回,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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