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了解,正妹平時熱愛運動、會固定訓練體態,去年10月與林姓健身業務、以及其他會員,相約到火鍋店聚餐,接著一群人續攤唱歌喝酒,一路狂歡到隔天凌晨4點多才結束,期間正妹喝到斷片,因此後面發生了什麼事情,幾乎都沒有印象,然而隔天起床發現下半身被脫光,且林男躺在她的右手邊,回想後才知道慘被林男撿屍、帶回家性侵,甚至還被用按摩棒插入下體,氣得憤而提告。
不過,林男喊冤指當時是正妹要求跟他回家,不斷再三確認對方意願才一同搭車,到家後正妹先跟他的狗玩耍,接著2人開始親親、抱抱,而進一步要性行為時,正妹還問「Have sex?」並要他戴保險套,還警告「不要暈船、就一夜情」等語,2人因此開始嘿咻,結束後各自在床上休息。林男直言起床後,正妹還詢問他是否有與其他會員一夜情,且當天還陪正妹搭計程車,期間雙方有說有笑,並強調未拿按摩棒插入正妹下體,只有在陰道附近來回,主張2人是合意性交。
對此,檢方後來查閱相關證據、調閱林男住處的監視器,發現正妹當時意識清楚,可自行走動,且2人隔天有說有笑,看不出有強迫情況發生,加上案發後2天,正妹還傳訊息給林男,依訊息內容可知2人談笑風生,認為正妹若真的醉酒而意識不清,也不該將性侵過程記得如此清晰,因此不採信她的說詞,最後予以林姓業務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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