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重文21日遭羈押後,他今日上午提出抗告,高院隨即分案審理,高院合議庭認定,21日台北地院依陳重文先後供述內容、證人的證述及卷內客觀事證,認定陳重文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的圖利、同條例第6條之1第1款的財產來源不明及《公司法》第9條第1項的資本不實等罪嫌重大,其中圖利罪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被告並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且無法以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替代,非予羈押難以進行後續之追訴與審判程序,而有羈押必要,故裁定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並沒有無違法或不當,高院認為,陳重文抗告無理由,今晚予駁回。
陳重文15日遭檢察官聲押時,台北地院認定他罪嫌重大,但無羈押必要,以200萬交保,檢察官持續搜證,未在第一時間抗告,過程中,竟發現陳重文交保後,竟與相關人聯絡要處理錢,這已是串供的鐵證,檢察官19日以此為證並補強羈押必要的事證向高院抗告,高院20日晚撤銷交保裁定,發回台北地院。21日下午2時30分台北地院開庭時,陳重文否認串供,強調是因公司跳票,才會打電話要處理錢的事,法官認定有羈押必要,裁定羈押禁見。
本刊14日獨家報導國民黨籍三連霸台北市議員陳重文遭檢調搜索約談,15日陳重文遭檢察官以涉貪污等罪聲請羈押,法院開庭時,陳坦承申設公司驗資不實獲交保,檢察官抗告成功後陳重文遭羈押,全案正擴大偵辦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