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今日通過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條例修正草案,整治騎樓與排除人行道障礙,草案規範中央及地方政府須擬定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推動與改善計畫,建置安全、可連續通行的行人空間,每年必須考評並公布執行成效。
草案中規定,都市計畫內一定寬度以上的道路若未設置人行道,政府應擬定分年分期建設計畫,呈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優先進行改善,每4年都至少要檢討一次,達成行人可以安心行走的施政目標。
草案表示,若地方政府主管機關查有妨礙行人通行的固定設施,應以書面通知該管理機構、所有權人或管理人於規定期限內完成設備改善、遷移或拆除,未依期限改善將按次處罰3至15萬元。
此外,建築物騎樓或無遮簷的人行道平面,未與鄰接地面齊平者,將由地方主管機關指定路段統一重修,重修後若擅自改建而妨礙行人通行者,可要求建物所有權人或管理人限期2個月內改善,違者可按次處5千元以上2萬5千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