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指出,被害A女因參加電視台節目錄影而認識NONO,兩人因此有了聯繫,A女視NONO為影視圈前輩,因此NONO的邀約也不敢拒絕,結果NONO卻在某一次兩人相會時,將車子開到河濱停車場,接著對被害A女強行楺胸、摸臀得逞,A女不斷掙扎,但仍難逃狼爪,被嚇到不知如何應對。
但礙於NONO在演藝界的知名度,A女還是有回覆NONO的訊息,2010年5月15日,NONO告訴她,因為錄影行程安排而入住台中金典酒店,邀A女前來見面,但A女有所遲疑,NONO又以「當天有女性經紀人員陪同,可以安心前來」,A女為避免得罪前輩,因此前往赴約,起初A女在余姓女經紀人房內休息,但NONO一直用手機傳訊息要求她到他房間,余姓女經紀人看A女面有難色,向她說:「不用害怕,不會有人強迫妳做妳不喜歡的事」,A女因此放心前往NONO房間。
沒想到一進房,NONO就突然褪去身上的浴巾,露出其生殖器,對A死噁心問:「大不大,有沒有看過那麼大的」,隨即將A女強行壓制在床,並脫去A女褲子,性侵得逞,A女因下體極度疼痛叫喊,NONO才說:「反正沒有射精不算,看妳叫的那麼慘,這次就先放過妳」,而讓A女離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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