宥勝在審理時坦承犯行,與證人C女、B女於偵查時的證述相符,院方因此認定他對C女犯下猥褻行為。由於審酌宥勝是具有名氣的演藝人員,具有一定媒體關注度,與C女還有上下從屬關係,利用被害人信任,嚴重侵害C女性自主決定權及身體控制權,造成被害人承受外界難以想像的心理壓力。
此外,院方認為被告迄今未能與C女達成和解,亦無任何實際填補損害行為,雖然宥勝在第一次審理程序時,當庭坦承犯行,不過,他原先否認犯罪,竟在法院進行審理程序交互詰問之前,不當接觸本案證人即被害人C女、證人B女,並有事證足認試圖勾串證人使事實陷於晦暗不明,以求脫罪,因此難認具有懇切悔悟之心。
北院考量宥勝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生活狀況、前無任何前科紀錄之素行、犯罪動機、情節、目的、手段、所生之危害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8月。
檢方起訴指出,宥勝在2016年底某日結束工作,送女助理返回對方新北市新店區住處,宥勝藉口以借用廁所為由進入女助理屋內,卻以面對面姿勢坐在女助理大腿上,以手強壓女助理雙手,且解開對方內衣,以舌舔耳,再以手摸胸進行猥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