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虹安貪汙11萬判7年4月 判決書摘要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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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市長高虹安貪汙助理費案,一審宣判貪汙罪成立,判7年4月,台北地院發言人黃柄縉庭長說明判決理由。
新竹市長高虹安貪汙助理費案,一審宣判貪汙罪成立,判7年4月,台北地院發言人黃柄縉庭長說明判決理由。
文|劉志原攝影|劉志原

台北地院審理新竹市長高虹安遭控在立委任內貪汙助理費案今(26日)一審宣判,高虹安遭依《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詐取財物罪判刑7年4月、褫奪公權4年,犯罪所得11萬6,514元沒收,因貪汙罪成立,將由內政部予以停職,預計由副市長邱臣遠接任。

同案另4名共犯,不認罪的前公關主任王郁文判2年緩刑5年;已認罪的高虹安的前辦主任陳奐宇判1年緩刑3年;綽號「小兔」的前行政主任黃惠玟判2年緩刑5年;前法務主任陳昱愷判無罪;仍可上訴。

台北地院公布判決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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