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許智信於2020年2月起至2023年9月止,受宜蘭縣政府聘用擔任宜蘭縣政府公共造產基金僱用「僱用業務員」等職,辦理宜蘭縣政府公共造產相關業務,後支援縣長室基層服務業務,以縣長林姿妙秘書、助理、宜蘭縣長團隊駐區宜蘭市專員名義對外行事,並代表或陪同宜蘭縣長聯繫、瞭解基層、參與宜蘭縣境內活動、即時反應民眾訴求,竟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在宜蘭地區,以有未公開的政府採購標案可投資名義,向10名被害人收取款項。
後來許智信欠高利貸無力償還,2023年1月至9月18日間,另向7名被害人佯稱有投資案可供投資後收,這17名被害人聯繫不到許智信,且許智信自2023年9月28日起無故曠職,被害人發現被騙報警處理。
宜蘭地檢署起訴許智信後,宜蘭地院審理認為,他詐取鉅款,嚴重破壞國家典章,敗壞公務人員形象至鉅,且犯後仍矢口否認具有公務員身分,未能全部坦承犯行的犯後態度,再考量許智信犯罪所生危害重大,詐騙金額高達6,500萬元及許智信所犯各罪行為期間、詐騙金額、還款情況等節,判他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5年;仍可上訴。本案合議庭成員:審判長林惠玲、受命法官游皓婷、陪席法官楊心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