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關近日部分媒體報導柯姓被告扣案隨身碟內容涉及之相關金流,以及檢廉至銀行查扣保險箱等事之報導,引發社會議論,本署除已於9月9日主動分他字案調查有無相關人員涉及不法外,承辦檢察官分别於9月12日、13日、16日,以證人身分傳喚撰稿之「〇週刊」林姓、劉姓與「O傳媒」賴姓、吳姓及「OO新聞台」馬姓等5位記者到庭,說明渠等撰稿之依據及消息來源。
二、有鑑於本案偵辦團隊是否有違反偵查不公開情事,已廣受社會關注,本署基於「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8條規定,經審酌公共利益之維護與合法權益之保護,認有必要適度說明目前查證情形。
經初步查證,記者報導保依據消息來源轉述見聞或依據多年採訪經驗、本案關係人之公開受訪內容及法院發布之新聞稿內容等素材,綜合分析判斷後撰稿。另記者報導之消息來源均非來自本署、廉政署、調查局及法院等相關公務人員。衡以上開報導與本案卷證亦有諸多不符之處,故依目前查證情形,足認本案偵辦團隊絕無洩漏偵查內容之情事。至於記者基於保護消息來源之天職及新聞倫理要求,而拒絕透露提供訊息者之真實身分,宜予尊重。因此,請外界勿再以臆測、捕風捉影之方式,無端指摘本署或偵辦團隊有違反偵查不公開之情事。
三、偵查資訊流是所有偵查程序參與者(包括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辯護人、告訴代理人及被告、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等)均可接收知悉,因此「偵查不公開」之落實,有賴所有程序參與者共同遵守。此外,媒體對於本案的報導內容,應善盡查證義務,對於來源不明或未經查證之傳聞或消息,切勿妄加揣測、跟風報導,以免損及新聞報導的公信力,或有誤導大眾認知、損害當事人名譽或隱私之虞。
四、本署仍將嚴格要求本案偵辦團隊恪遵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相關規定,並持續密切關注本案有無違反偵查不公開之情事,適時調查以釐清外界疑慮,一旦發現有違反偵查不公開之人員,定依法嚴予究責,以正視聽。
任何人在依法被判決有罪確定前,均應推定為無罪。
本文為涉己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