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地院庭長黃玉琪表示,這名學生滿12歲,所以依照少年非行事件處理。黃庭長表示,無論少年觸犯之刑罰法律是否為告訴乃論之罪及被害人事後是否撤回告訴,少年法庭受理後仍應就少年非行進行實體的調查及審理,如認有保護處分之必要,則會裁定給予適當之保護處分。
這起事件於3月27日報案移送後,於今年4月間,在台中地院少年法庭開庭審理。學生在家長陪同下入庭,教師也以證人身分出庭。學生當時有向老師表示歉意,老師也當庭不予以追究,法官則當庭勸導雙方情緒控制管理,經審理後,認為情節輕微,於6月間裁定不付審判。
台中地院表示,2019年6月19修正前少年事件處理法第85條之1規定,7歲以上未滿12歲之兒童觸犯刑罰法律,由少年法庭依少年保護事件處理,但於2019年6月19日刪除該規定,並於少事法第87條第2項明定自公布後1年施行,因此自2020年6月19日以後兒童觸法之事件則無再交由少年法庭處理,而回歸教育及社政進行輔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