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台中地方法院審理時認為,檢方未能充分舉證身為廠長的陳明榮是否屬於食安法規範的「食品業者」,難以認定該部分的犯罪嫌疑。考量陳先前已獲100萬元交保且配合調查,法官裁定再加保100萬元(前後合計200萬元交保)並限制住居與出境出海,暫無羈押必要。檢方不服此裁定,當庭提出抗告。
檢方抗告指出,陳明榮身為煉油廠長,不僅是中聯食品產線的最高管理者,更兼任「管理代表」與「食品安全小組負責人」,客觀上對油品品質與食安負有監督及管理權責,認定其為食安法上的食品業者並無疑慮。此外,檢方更掌握證據顯示,陳明榮早在案發前就已與相關人員達成「隱匿案情」共識,由於本案涉及其他利害關係業者,相關共犯與證人人數眾多,滅證與勾串風險極高。
台中高分院審理後認同檢方主張,指出食品業者所屬人員是否構成食安法之行為主體,應依其實際從事職務、行為分擔及管理權限綜合判斷,原審認定確實不夠完備;加上陳明榮有高度串滅證可能性且案情尚未明朗,因此今(31日)正式撤銷原交保裁定,全案發回台中地院重新審理更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