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賓士男為何「二度輾壓」護理師?
這起撞飛再輾過的惡劣行徑曝光後,迅速引發社群輿論沸騰,也讓多年的「撞傷不如撞死」都市傳說再次成為討論焦點。過去在大車駕駛與民間一直流傳一種極端說法,認為若將被害人撞成重傷或植物人,後續恐需承擔終身龐大的醫療與照護費用,倒不如直接將對方撞死,並以所謂「公道價300萬元」進行和解。
撞傷真的不如撞死?
對此,不具名的交通分隊長澄清,這種傳言在現代科技面前早已被徹底打破。隨著監視器與行車紀錄器普及,過往確實有駕駛試圖二度衝撞被害人,最終因具備殺人故意而被法院重判。
「撞傷不如撞死」真的比較省?律師警告恐交國民法官重判
針對林姓男子疑似畏罪或想規避龐大賠償而下毒手的行為,律師劉建志分析,一般車禍若造成人員死亡,多半屬於《刑法》過失致死罪,刑責上限為5年有期徒刑;然而林姓男子在首次撞擊後,選擇迴轉進行第二次輾壓,其客觀行為已從「過失」躍升為「故意殺人」,將面臨《刑法》第271條殺人罪的審判,可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甚至死刑。
劉建志進一步補充,此類具備重大惡意的殺人案件將交由國民法官審理,實務上國民法官的判決刑度往往比職業法官更加嚴懲。
此外,在民事求償部分,死者的父母、配偶及子女均可獨立請求數百萬元精神撫慰金,加總後總賠償金額動輒突破千萬元,證明「蓄意撞死人」不僅無法減少賠償,反而會招致更嚴重的刑事與民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