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冠宇遭學生指控,涉嫌利用他身為系主任與院長的公務權力,安排妹妹陳怡婷擔任負責人的「鴻宇國際藝術」旗下或邀請的國外音樂家至台北市立大學音樂學系舉辦大師班,並支領校方核發公款講座費。且妹妹也在音樂系任教,此外,學生也指控,陳冠宇院長涉嫌濫用行政主管權勢,推動北市大音樂系與「鴻宇國際藝術有限公司」簽校外實習合作,但實質上卻涉嫌將音樂系學生當作該私人經紀公司的「免費工讀生」。
鴻宇國際藝術有限公司的官網簡介指出「成立於1998年」,依據經濟部登記資料,當時公司名稱是「鴻宇國際藝術工作室」,負責人即是陳冠宇,後來他任公職,公司改為「鴻宇國際藝術有限公司」並由妹妹陳怡婷擔任負責人,陳冠宇則改為音樂總監,公司官網上指陳冠宇「將其音樂專業應用在音樂藝術經紀及企畫上,提供經營團隊更多元深入的意見,正式投入藝術經營的領域。」本刊昨報導此案後,陳冠宇表示並未在這公司領薪。
北市大及陳冠宇昨發聲明自清後,學生也立即在threads上發出聲明,針對學方指稱在公開名招考專任教師落榜的何忠謀及劉宜欣兩位教師,校方是以「專案簽呈」聘用,學生質疑是否構成規避教評會的裁量濫用?
至於陳冠宇聲明指出,自己在妹妹公司擔任音樂總監「未領薪資」,學生認為,利益不限於薪水,不領錢不等於完成「法定利益衝突迴避」,學生也反問校方「學生實習契約之監督與評選機制何在?」,至於換老師事件,學生指出,勿將「因壓力被迫恢復」美化為「未曾發生」。
學校昨針對落榜的何忠謀與劉宜欣任用案回應,是依《臺北市立大學教師聘任與升等評審辦法》第26條規定:「如有特殊原因,無法依限辦理,得由系(所、中心)簽請校長核可後提出。」由系辦公室辦理專案簽呈,陳請校長核可,經相關行政單位審議後,由副校長代行同意開課。
然而,本刊檢視該法規,是指要由各系(所、中心)應於學期開始前2個月(即每年12月1日及6月1日前)提出兼任教師名冊。如有特殊原因,無法依限辦理,得由系(所、中心)簽請校長核可後提出。經系(所、中心)教評會初審通過、院教評會複審通過後,提校教評會審議通過後任用,校方回應何、劉兩人是否通過系、院及校共三關的教評會審議後任用,疑點仍未釐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