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蘇女在2023年共請了包括事假136天5小時、病假23天2小時、生理假9天,總共168天7小時。國稅局發現後,依勤惰資料計算,認定蘇女有130天超過法定給假日數,另因請假期間橫跨2天例假日,總計132天薪俸應予扣除,要求蘇女須繳回溢領薪資30萬3597元。
不過蘇女對此不服,提出主張表示,2023年6月9日發生車禍的情況應認定為公傷假,她說當天因修復電腦設備而自主加班,離開辦公室不久後,就在國稅局附近出車禍,送醫急診後才返回辦公室刷卡,因此應屬執行職務或下班途中發生的事故。
不過法院調閱當天的監視器畫面後,狠狠打了蘇女的臉,法院發現,蘇女當天下午5時8分就騎車離開國稅局,5時30分又返回,短暫進入辦公室5分鐘後換裝,隨即前往地下室禮堂,還參加有氧舞蹈社團活動,直到6時25分左右才離開。
法院發現,蘇女在申請公傷假時,也曾填寫「下班回家」,法院因此認定,她5時8分離開國稅局時就屬於退勤狀態,之後返回換裝並參加有氧舞蹈課,已非執行職務範圍。
而蘇女提出的急診紀錄、保全證明等證據,法院認為這些只能證明她當天確實曾反映電腦設備故障,以及晚上發生交通事故,但無法證明她離開辦公處所後仍在自主加班。因此,蘇女發生車禍,並非因執行職務或正常下班途中發生,國稅局不核給公傷假無誤。
此外,法院認定,蘇女2023年12月1日請生理假,12月4日又請事假,中間的12月2、3日屬於連續請假所跨越的例假日,因此這2天薪俸也應扣除,國稅局要求她繳回132天、共30萬3597元薪俸並無違法。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及適用法律均無違誤,蘇女的上訴沒有理由,因此判決上訴駁回,全案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