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5.24 17:57 臺北時間

【民法違憲】婚姻不以繁衍為要件 同婚成穩定社會磐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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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
司法院祕書長呂太郎(右)與大法官書記處長王碧芳宣讀大法官解釋,指出婚姻並不以繁衍後代為要件。
司法院祕書長呂太郎(右)與大法官書記處長王碧芳宣讀大法官解釋,指出婚姻並不以繁衍後代為要件。
大法官今(24日)宣告同婚合法化,解釋文中明白指出,我國《民法》現行規定男女可結婚,但並沒有以2人是否有生育能力為要件,因此,大法官認為,繁洐後代顯然不是婚姻不可或缺的要件,不能因同性不能自然生育來限制婚姻自由,大法官也認為,同性婚姻合法後,可與異性婚姻共同成為穩定社會的磐石。
大法官認為,相同性別二人為經營共同生活,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的永久結合關係,也就是結婚,這既不影響不同性別二人適用婚姻章,也沒有改變既有異性婚姻所建構的社會秩序,解釋文指出,相同性別二人的婚姻自由,經法律正式承認後,更可與異性婚姻共同成為穩定社會的磐石。
解釋文也指出,我國現行《民法》婚姻章,並沒有規定異性二人結婚須以具有生育能力為要件,也就是說,法律沒規定結婚後不能生育或未生育者,可以構成婚姻無效、撤銷或訴請離婚事由,大法官認為,繁衍後代顯非婚姻不可或缺要素,解釋文指出,相同性別二人間不能自然生育子女是事實,但這與異姓婚姻中,夫妻無法生育或不想生育所造成的結果是相同的,因此,不能以繁衍後代為理由,不讓相同性別二人得以結婚,不應讓同婚與異性婚者有差別待遇。
大法官認為,同性婚或異性婚,對於婚姻的親密、排他永久結合的需求、能力、意願、渴望等生理與心理因素,都應受《憲法》第22條關於婚姻自由的保障,解釋文指出,現行婚姻章規定,沒讓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的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的永久結合關係,顯然是立法上的重大瑕疵,已屬違憲。
更新時間|2023.09.12 20:24 臺北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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