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為了解王景玉精神狀況,今傳喚看守所輔導志工釋靜玄及醫師作證,釋靜玄指出,她輔導過王2次,第一次王景玉精神不佳,無法對談,第二次是今年7月間,王景玉精神狀況明顯改善,當時王景玉說,父親工作是在松山機場修飛機,對他很嚴厲,不讓他到外面玩,他沒有朋友,長大後他會打父母,在當完兵後,精神開始有狀況;醫師則證稱,王景玉在吃藥後,狀況好很多。
王景玉2016年3月28日,於北市內湖區環山路一段9巷口,當街持菜刀砍3歲女童頸部,被害人身首異處而死,王男犯案動機雖受罹患思覺失調症所產生妄念影響,但當時他明知殺人違法,又懂得躲避他人監督、選擇最佳時機及對象再實行犯罪,對被害人家屬及社會治安損害至鉅。
王景玉供稱,因懷疑自己不是父母親生,為滿足傳宗接代欲望,達成「我是堯,我是皇帝,堯是四川人,故我是四川人;皇帝通常會砍庶民的頭,因此我要砍庶民的頭;當殺人後就會有四川嬪妃來找我,完成傳宗接代事;這樣我就可以有伴,可以滿足我的性需要,所以我必須要殺人」的妄想,當街殺人。
5月間一審合議庭認為,被害人身首異處死亡,王景玉手段凶殘,是可判死刑的「情節最重大之罪」,經評估再犯風險仍高,自無法輕縱,但因《兩公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及《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均已透過施行法而對我國產生內國法拘束力,公約規定,對精神障礙者及身心障礙者犯罪,不得處死刑之科刑權限制,法院無法判王景玉死刑,判無期徒刑,今高院開庭後,將擇期再開庭,並決定是否對王景玉進行精神鑑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