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月光條款三讀 黑心企業汙染環境最重可判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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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半導體日月光電子公司K7廠偷排廢水案,高雄高分院二審在2年前將全案被告全判無罪,引起輿論譁然。
2013年半導體日月光電子公司K7廠偷排廢水案,高雄高分院二審在2年前將全案被告全判無罪,引起輿論譁然。
文|林俊宏攝影|王均峰主播|智偉

針對半導體日月光電子公司K7廠偷排廢水案,高雄高分院二審在2年前將全案被告全判無罪,引起輿論譁然。去年國是司改會議期間,身兼台大重量級教授的司改委員林鈺雄等專家,積極推動刑法第190條之1修正案,力倡環境刑法立法,只要企業排放有害廢棄物就有刑責。

經過連月來努力,立法院今天三讀通過相關刑法修正案,未來企業若排放有害廢棄物就觸犯法令,無須達成「致生公共危險」抽象要件,可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500萬元以下罰金。

由於舊法規定,排放有毒或有害廢棄物汙染空氣、土壤、河川或其他水體,需致生公共危險者,才能求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偏偏「致生公共危險」的犯罪構成要件不夠具體,成為破壞環境的不肖廠商逃避刑責的一大漏洞,導致法律難科刑責。

根據三讀修正通過的條文規定,廠商或事業場所若汙染空氣、土壤、河川或其他水體,可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科或併科1,500萬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刑責不輕,任意排放廢水或有毒氣體的業者切勿心存僥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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