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此案提起公民訴訟的賴小姐強調,姑且不論依照廢清法,地主、也就是市政府有責任必須清除這些廢棄物,因為緊鄰中庄調整池,依照水利法第54之一條規定:「為維護水庫安全,水庫蓄水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為……」,其中第3項就是「棄置廢土或廢棄物」。
此外,「自來水法」第11條,也規定了在「水質水源保護區」禁止「設置垃圾掩埋場或焚化爐,傾倒、施放或棄置垃圾、灰渣、土石、汙泥……足以汙染水源水質物品」也就是說,就連合法的垃圾掩埋場都不行了,何況是滿坑滿谷可能有毒的廢棄物?
地方政府不負責任,中央也官官相護,貫徹「完全執政」的精神!賴小姐說,水利署為掩護桃園市政府,居然睜眼說瞎話,回文表示,有毒的部分都已經清理了,事實上,水利署指鹿為馬,已經清理的是中庄調整池用地部分,隔壁汙水廠只有檢察官的探鑽,也沒做過「細密調查」,至今未有任何處理動作。此外,水利署又說,已經「採就地安置,並監測鄰近水質」,如果有毒垃圾都清乾淨,何須監測水井,這表示,主管機關也不放心啊!
更離譜的是環保署,該署2016年7月回函,竟然同意桃園市政府可「視需要整理基地」,賴小姐說,如果百姓的土地被偷倒垃圾,可不可以因為「不需要」就不用清除?為什麼百姓都不可以的,政府就可以,說到底,只許政府擺爛,不許百姓違法,延宕10年無法動工的埔頂汙水處理廠,正是政府帶頭違法,失信於民的最惡劣示範。